《婚姻法》新解,你读懂了吗?
作者:张媛、姚瑶  刊号:201110  时间:2011-10-17

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房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20118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共19条。除最后一条为涉及法律效力的说明性条款外,其余18条中有15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关系问题。

2011813,最新司法解释开始正式实施,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论。有人说最新司法解释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有人认为“新19条”将改变时下年轻人的婚姻观;还有人担忧中国社会会就此进入“婚前协议 ”时代 ……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内容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此部分未完)
 
案例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有媒体甚至称其为新婚姻法,其实这只是一部司法解释而已,婚姻法还是原来的婚姻法,不存在新婚姻法之说。司法解释只是在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法官用以解决婚姻问题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依据。就《婚姻法》方面的司法解释来说,至今为止最高法有三个,而这次公布的属于解释(三),和先前的司法解释相比,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为此,本刊邀请中国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尹富强,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针对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一: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先生和刘女士200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孩子出生后,双方父母来到北京轮流照顾孩子。期间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杨先生、刘女士经常和对方父母发生争吵,导致两人感情也随之破裂。2010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
 
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婚前杨先生购买的A套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婚后购买的B套房产归杨先生所有。汽车归刘女士所有,并且杨先生向刘女士再支付现金20万元。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杨先生反悔。刘女士遂以该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于此依据,杨先生、刘女士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包含的财产分割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女士可以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相应财产,即A套房产归刘女士所有, B套房产归杨先生所有,汽车归刘女士所有,并且杨先生向刘女士再支付现金20万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基于此依据,双方虽然签署了包含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但由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杨先生反悔,则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在财产分割方面,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A套房属于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B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同等的份额。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拥有同等的份额,杨先生、刘女士各可分到其中的一半财产。
 
……
 
(友情提示:内容未完,精彩无限,如果想完整阅读本篇文章,请购买或订阅《中国女性》海外版杂志2011年10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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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 friend:雪晴 2011-10-27 09:47:21  Publish
  建议:可以设置收藏本文的操作吗?这样我就可以随时收藏自己喜欢的文章了,可以分享给我的家人和好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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